12.2 防火


12.2.1 光伏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根据建筑的耐火等级确定。建材型光伏构件应采用不燃烧体,光伏遮阳构件可采用难燃烧体。
12.2.2 控制室、配电室、逆变器室等设备用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隔墙上的门窗应为乙级防火门窗。其内部所有装修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12.2.3 光伏幕墙的防火构造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的有关规定。无窗间墙和窗槛墙的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高度不低于0.8m的不燃烧实体裙墙,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12.2.4 光伏幕墙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装有固定窗扇或火灾时可自动关闭的乙级防火窗时该距离可不限。
12.2.5 同一光伏幕墙组件不应跨越建筑物的两个防火分区。
12.2.6 建筑内的电缆井应独立设置,其井壁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0h的不燃烧体,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电缆井在每层楼板处应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12.2.7 电缆不应敷设在变形缝内。当其穿过变形缝时,应在穿过处加设不燃烧材料套管,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将套管空隙填塞密实。
12.2.8 电缆不宜穿过防火墙。当穿过时,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将墙与管道之间的空隙紧密填实。
12.2.9 光伏系统所有外露于空气的材料均为难燃或不燃材料,所有隐藏的材料燃烧后不得释放有毒有害气体。
12.2.10 建筑内部的配电箱不应直接安装在低于B 1级的装修材料上。

条文说明
12.2.9 光伏系统外露于空气的材料包括接线盒、接线头等,隐藏的材料包括光伏线缆、密封胶条、粘结胶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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